16.1 安全


16.1.1 工厂的区域布置、总平面布置及安全设施设计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,尚应符合对周边其他设施安全的有关规定。
16.1.2 在工艺装置区平台或梯子扶手处、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入口处、可燃液体及液化烃泵房入口处、罐区入口处和装卸区入口处,均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。
16.1.3 工厂宜设置进出口门禁系统、厂界周边防入侵系统和警卫照明系统。
16.1.4 工厂的消防系统、火灾报警装置、紧急切断按钮、安全通道等安全设施的着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色》GB 2893的有关规定;工厂的管道着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、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》GB 7231的有关规定。
16.1.5 工艺装置区、罐区、装卸区等危险区域的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》GB 2894的有关规定。
16.1.6 工厂应有事故广播系统、工业电视监视系统、通信电话系统和事故应急照明系统。
16.1.7 工厂宜设置风向标。
16.1.8 生产装置需高空作业的设备应有操作平台及防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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